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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超低排放标准

来源:  点击数:2724  日期:2018/06/12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超低排放改造或加速启动

    2018年4月25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后简称"河北省钢铁超低排放新标"),对钢铁生产全流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及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一、执行时间:现有企业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河北省钢铁超低排放新标》,新建企业自新标实施起执行

    《河北省钢铁超低排放新标》明确超低排放改造时间限期,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望加速。《河北省钢铁超低排放新标》指出:对于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现有企业:2020年1月1日前执行DB13/2169-2015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钢铁超低排放新标》;(2)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河北省钢铁超低排放新标》。

    二、执行标准:《河北省钢铁超低排放新标》对钢铁生产全流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进行明确规定,且标准远超环保部2017年6月发布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区别于环保部2017年6月发布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1)覆盖范围扩展为钢铁生产的全部流程:《河北省钢铁超低排放新标》对钢铁生产全流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明确限值,覆盖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轧钢环节,而2017年6月环保部发布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只涉及钢铁烧结、球团环节。(2)明确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河北省钢铁超低排放新标》对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做出明确限定,主要涉及厂房、车间、酸洗机组科技废酸再生、涂层机组等生产工艺或设施,污染物涉及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硝酸雾、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对应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8mg/m3、1.2mg/m3、0.2mg/m3、0.12mg/m3、0.4mg/m3、2.4mg/m3、1.2mg/m3、4.0mg/m3;(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显提高:烧结(球团)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限值分别提高至10mg/m3、35mg/m3、50mg/m3,而对应的2017年6月环保部发布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限值分别为20mg/m3、50mg/m3、100mg/m3(原国家的标准和河北省的标准均为40mg/m3、180mg/m3、300mg/m3);(4)明确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打击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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